江门商品厂房销售有了“操作指南”。日前,《江门市市区鼓励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印发,鼓励该市商品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。《意见》提出,商品厂房销售及不动产转移登记,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,并明确了商品厂房准入、报建、租售、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。
《意见》指出,商品厂房出租出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,一是商品厂房已经竣工,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;二是满足生产经营条件,厂房产权明晰。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缴交维修资金,费用标准按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《意见》还指出,商品厂房支持产权分割,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。商品厂房项目建成后,可按幢、层、套、间等固定界限出租或分幢。商品厂房出售*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。原则上,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%。
在转让上,《意见》也明确指出购买对象限定为生产、销售、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,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。*次购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,5年后进行二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为生产、销售、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,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。
江门还将降低企业建设商品厂房的成本,对商品厂房的建设和交易给予财税支持和金融支持。《意见》提出将减免商品厂房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。其中,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,全额免征;新建多层厂房的项目,其**层全额征收,第二层减半征收,三层以上(含第三层)全额免征。同时江门鼓励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**支持力度,提供按揭等**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