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7日,《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》在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。办法中明确,不得出售(租)超面积墓穴,不得炒买炒卖墓位,违反规定,将被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
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
根据办法,公墓包括城镇公益性公墓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。
办法明确,城镇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**投资建设,为城乡居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和小型化墓穴服务。小型化墓穴的用地不超过墓区面积的40%,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.6平方米。城镇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**价格主管部门核定,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。
同时,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。违反规定,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的,由***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。
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
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(镇)人民**根据规划划定,建设资金采取**投入、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,为本乡(镇)、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。
乡(镇)人民**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、管理和服务,也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村(居)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。农村公益性公墓免费向村民提供墓地,由村民自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者自行修建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的墓穴安葬。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,由***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办法规定,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。农村公益性公墓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的,由***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防止炒卖 经营性公墓租售也要实名制
根据办法,经营性公墓由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,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个性化服务。
同时明确,经营性公墓中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的用地应当不少于墓区面积的15%,绿化面积不少于墓园面积的40%。预售(租)经营性公墓墓位(包括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),应当实行实名制。不得出售(租)超面积墓穴,不得炒买炒卖墓位。
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从墓位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%的资金作为墓地管理费。墓地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,专项用于公墓维护和管理,并且在县级以上人民**民政、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。
办法规定,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节地生态安葬用地的,由***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每一墓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出售(租)超面积墓穴,或者炒买炒卖墓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
严禁在街道居民区搭设灵棚
办法提出,丧事承办人应当文明*丧,*丧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。
办理丧事不得占用道路(含人行道)、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;不得抛撒纸*或其他杂物,污染环境,影响市容;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。
办法规定,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占用道路(含人行道)、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,抛撒纸*或其他杂物污染环境、影响市容,或者办理丧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,由城管(综合执法)、环保、公安、民政、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,并且不得享受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。
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环保殡葬用品奖补制度
办法提出,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环保殡葬用品奖补制度。丧事承办人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置骨灰的;生产者、销售者、殡葬服务单位或者丧事承办人带头推行无毒、可降解环保殡葬用品的,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补贴。
奖励、补贴的具体办法,由市人民**制定并且向社会公布。
延伸阅读:
节地生态安葬,是指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、少耗资源、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,包括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、海(江、河)葬、深埋、撒散、格位存放等。